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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笔记四

编辑整理:  贵州自考网 发表时间:  2018-05-23   【   点击数:

   第七章商法
  
  第一节商法概述
  
  1、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同属于私法范畴,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上,商法调整的完全是财产关系,且均为双务有偿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且其财产关系中有偿与无偿、单务与双务并存。
  
  2)法制制约程序上,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上也多样化,一切取决于市场流转的客观需要,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形式也比较单一。
  
  3)归责原则上,商法较多地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有不断增多适用的趋势,民事责任中则以过错原则为主,虽有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的适用,但限制较多。
  
  4)规范形式上,商事习惯在商法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虽也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远远超过习惯法,并正形成较稳定的格局。
  
  5)从国际性上看,商法的国别差异愈来愈小,并已形成国与国之间较多的商事公约,而民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传统性。
  
  3、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商法以各个经济主体(企业)的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相互间的利益为目的法,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础,以调整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为目的的法。
  
  1)主体范围上,商法主体主要是商事领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经济法主体则十分广泛。
  
  2)法律规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渊源有一定灵活性,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成文法,并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上,商法主要表现为商行为法,并多为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较多地表现为组织、管辖、平衡、协调等,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
  
  4)商法与经济法的责任方式也有较大差异。
  
  第二节公司法
  
  1、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特征: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2)股乐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设立条件: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报经审批。
  
  4)认缴出资。
  
  5)验资。
  
  6)召开首次股东会,确立公司机关。
  
  7)设立登记。
  
  第三节破产法
  
  1、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特征:1)它以清算债务人的全部财为为手段来达到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目的;
  
  2)它以债务的存在并且到期不能清偿为前提;
  
  3)它是一种司法清算程序。
  
  2、破产法: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案件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标志。
  
  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法律效力:
  
  1)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
  
  3)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6、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7、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
  
  8、破产宣告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
  
  9、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节保险法
  
  1、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分类:1)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3)人数不同……单保险和复保险。
  
  4)承担责任的顺序……原保险和再保险。
  
  3、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人体。
  
  4、设立保险公司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
  
  6、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五节票据法
  
  1、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并于一定期间内由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的以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货币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文义证券。
  
  2、票据法: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固定性4)国际性。
  
  3、票据法律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承
  
  兑人等。
  
  2、票据行为应符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必须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
  
  4)必须以法定方式记载票据事项。
  
  5)行为人必须签章。
  
  6、票据行为包括以下种类:1)出票行为2)背书上3)提示4)承兑5)付款6)退票7)追索8)保证
  
  7、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8、汇票、本票、支票三者的关系:
  
  与本票相比,汇票是委托付款的票据,必须记载付款人,因此,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而本票是
  
  自付票据,由发票人自己付款。与支票相比,汇票对付款人是否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特定
  
  的限制性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能够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另外,汇票
  
  必须经过承兑,这一点也不同于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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